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信访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决定试行信访举报人协助调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章、党内法规及行政监察法规为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信访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有效地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揭发、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切实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促进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提高信访和案件调查效率、效果及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助查原则
按照有利于推进民主进程,有利于查清揭发检举和控告的问题,有利于控减重复越级信访,有利于加强社会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要求开展助查,重点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原则。确定助查,必须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在举报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组织上根据信访或案件调查需要确定是否安排助查及助查形式。
2、协助配合和适度原则。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应由承办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全权负责,协助调查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但不得独立调查,不得干预调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调查工作,否则,纪检监察组织有权终止其协助调查。坚持适度原则,根据调查需要及所调查内容的性质,由组织上安排举报人全程或在某个环节、某个具体问题上协助调查。
3、安全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被举报人个人隐私的问题,不得安排举报人助查;对举报人动机不纯或素质不高的,不安排助查;严禁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质取证;严禁助查人泄露工作机密;严防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助查人不愿公开助查行为的,要落实好相应保密保护措施。
4、严格程序原则。助查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由相关室填写信访(案件)调查助查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助查方案,由分管常委签署意见后,经分管书记和书记批准后方能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适用范围
对举报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及被举报人个人隐私,举报人署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自愿协助调查的,可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举报人助查。对下列信访问题或案件可安排助查:
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2、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
3、重复信访或集体访以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4、举报人是所反映问题当事人或重要知情人的;
5、对所办信访件或案件预估举报人不满意,可能引发重复、越级、集体访的;
6、重大经济案件或上级组织交办、督办的重要典型案件;
7、举报人强烈要求协助调查的;
8、其它认为需要举报人助查的。
四、助查人条件、权利和要求
1、助查人条件
一般情况下,协助调查的举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以上;
(2)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对所举报内容相对知情;
(3)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知识;
(4)举报人揭发检举或控告动机正确。
党员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安排助查。
2、助查人享受下列权利
(1)建议权,即对所举报问题的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包括调查人员组成及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调查人员回避,对助查方案、重要问题的取证、补充调查等提出建议;
(2)监督权,即监督办案人员及办案程序,指出办案人员或履行办案程序存在的问题;
(3)要求回复权,即通过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网络等途径了解所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和调查结论;
(4)咨询权,即咨询与所举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政纪条规;[Page]
(5)补充举报权,即补充或调整举报内容;
(6)举证权,即对所举报问题提供相关证据。
3、助查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1)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他人,不得为所举报问题提供虚假情况或证据,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努力学习和了解党政纪条规和信访条例,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纠缠办案人员;
(3)服从调查人员安排,配合收集相关情况,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协助调查;
(4)不得非法获取有关证据及与被举报人对质取证;
(5)保守国家秘密、相关人员隐私和工作机密;
(6)在集体访或联名举报中,积极做好其他举报人的停诉息访工作。
五、程序和方法
1、分析酝酿。信访或案件受理后三日内为分析酝酿时间。承办人对受理的信访和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对照助查标准提出是否助查意见。不能助查的,注明原因或情况。可以助查的,结合受理情况反馈,当面或电话核实举报人基本情况,征询举报人是否愿意协助调查,通报调查人员名单,征求调查或助查意见和建议。对集体访或联名举报的,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推荐1-2名助查人员。经承办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调查和助查初步方案。
2、审批确定。承办人员受理一周内向分管室主任、常委、副书记和书记逐级呈报调查和助查方案,由上述人员提出审批意见,不能助查或举报人不愿助查的也应审批备案。助查方案要具体明确,并提出安全保密措施。对有意见分歧的,必须经上述人员集体研究确定。
3、预约通知。助查方案审批后,由两名承办人书面通知助查人,陈述其助查身份,告知其助查条件、权利和要求,明确其助查时间、内容、形式和纪律,听取和记录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调整调查方案的,经审批后重新调整调查和助查方案。
4、协助调查。由承办人及时通知举报人助查。协助调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举报人全程协助和部分协助,重点是协助取证,进一步揭发检举问题或提供相关证据,对调查工作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调查人员实施监督。
5、反馈交流。调查中,由承办人根据需要适时向助查人通报调查进展及主要或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调查结束后,由分管调查工作的常委或室主任向助查人通报调查结果,与助查人沟通交流,发放调查工作征求意见函,听取助查人的意见,了解其对调查工作的满意度,与助查人签定息诉停访承诺书,并让其对调查人员依纪依法调查及廉洁自律、秉公执纪情况作出评议。对助查人反映的情况和重要意见及建议要记录在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对其讲明理由。
六、有关要求
1、严密组织。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待成熟完善后,逐步向镇和市直纪检监察组织推开。各调查组要以积极稳妥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协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管书记负总责,分管常委为第一责任人,调查人和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过细做好分析酝酿工作,把握好调查的每一个问题和环节,精心制定好调查和助查方案,确保助查方案科学,措施严密,职责分明,安全有序。
2、严格规范。实行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要严格申报审批程序,规范运作,并统一使用固定文书。《助查人资格审查登记表》、《助查方案申报表》、《助查通知单》、《调整助查方案申请书》、《调查工作及调查人员测评表》等文书资料,要归卷存档。要加强对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将其纳入目标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和机关干部个人岗位考核,保证落实有力,操作规范,推进到位。
3、严肃纪律。调查人要强化纪律意识,严格依纪依法调查和办案,严守保密工作纪律,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助查人及组织和基层群众监督,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开展调查和助查,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和程序,不得擅自对助查人承诺调查处理的预期结论,不得透露未经组织允许公开的案情,不得袒护包庇被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的问题避而不查、拖而不查,否则,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助查人要正确行使助查权利,严格执行助查要求,认真开展助查工作,不准贿赂调查人员,不得敲诈勒索、歧视、污辱和恐吓被举报人,否则,纪检监察组织有权立即终止其助查。对违反规定,形成调查工作被动局面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助查人的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和信访(案件)调查组织要强化保护助查人意识,严格落实保护助查人的相关措施。凡被揭发检举或控告人打击报复助查人的,一律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