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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代华侨批信局的信用制度

2008-2-1 15:09:28 焦建华
我国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非常普遍,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阻碍。重建社会信用成为当前社会一个热点,研究近代华侨批信局的信用制度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批信局这种民间金融与邮政组织的信用制度及其变化,希冀有助于加深对中国传统信用的认识。
  在经济学中,信用是以偿还为前提的物品赊销或货币借贷等经济关系。而且,在华人社会中,信用还意味着一个人是否值得信任的全部名誉,既是经济上的可靠性,还是一个人的社会和心理特征。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们要恪守信用,如《论语•为政》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类似论述颇多。16世纪,随着商业发展和商人经济实力的增强,儒家传统“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开始松动,只要利以义制,牟利也符合道德规则。中国“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孕育出“利以义制”的商业习俗。文化中信用因素和道德的制约促使民众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都重视诚信,商人也将严守信誉作为商业道德,在经营中坚持“义在利先”,商人们从自己的经营实践中也深深懂得只有讲求诚信,才能生意兴隆;取不义之财,只会自塞财源。再者,信用还依赖于道德舆论的制约。人的精神荣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个人说出的话就是他承诺的契约,他要说话算数,绝不能出于私利违背诺言。否则,他就会失去别人的信任,名誉扫地,就没有“面子”,成为自己的耻辱。这种耻辱不仅是他个人的,也是全家和全宗的耻辱,甚至给祖宗脸上抹黑,会受到家族和道德的批评和谴责,众叛亲离,不仅本人在家乡周围很难立足,而且他的家人或亲属在众人面前也会无地自容。总体而言,诚信已成为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维护,每个成员都会自觉遵守——无论他出于习惯、模仿还是理性计算的动机。
  批信局大约在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左右出现,1940年代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一度遍布福建、广东、香港和东南亚地区。批信局是专为华人移民递送汇款和信件的组织,兼有金融与邮政职能,它将海外收集的华侨信款送到国内侨眷手中,整个过程涉及信款收集、寄递、派送及回信等,“纯系一种传递之性质”,后来从事货币兑换、套汇等金融业务,金融职能日益突出。批信局完全是传统信用的产物,其建立、经营和业务拓展都建立在上述信用文化和道德制约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华人社会的特点,信用对批信局的建立、管理经营以及业务拓展等不可或缺。
  批信局的建立对资本要求不高,关键在于经营者的个人信用,其营业也基本依靠个人信用,只要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信用便可筹办信局。如福建晋江村民王世碑因与来往移民相熟,人缘好,常代移民传递书信,声誉日著,后来建立了王顺兴信局,专营信款及汇兑业务。福建龙溪郭有品建立天一信局也是如此。可见,批信局建立在个人信誉基础上,经营者深谙其道,对信用也非常重视,如天一信局以“信誉第一”为宗旨,一次通过轮船运来的华侨款项因船只沉没全部损失,郭有品变卖家产支付汇款也在所不惜。
  由于传统信用范围有限,批信局必须拓展信用范围,一般按“差序格局”模式拓展业务,以“己”为中心,按血缘、亲缘或地缘等社会关系向外推及,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如果事先不熟悉,他们会通双方熟悉的中介人,或设法弄清对方属于一个有声誉的宗族,从而事先“创造”信用,为交易创造机会。这种方式决定了批信局雇用亲属、族人或熟悉且可靠的人充任员工,更重要的适用批信局与信款收、寄人和批信局之间以及批信局与传统商业组织之间的业务往来各种业务。
  首先批信局不需要抵押或担保就可垫款,信局或个人与信局之间都是如此,华侨只需向信局口头表明汇款,批信局会马上办理,华侨事后还款,这给华侨很大方便,现代银行办理垫款需要担保或抵押,这也是银行始终未完全取代批信局的原因之一。
  其次,批信局以“联号”方式,通过帮派、乡谊和地缘关系建立层层代理委托关系,一般事先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牵线,或以乡谊和地缘关系确立合作关系,将东南亚收集的信款送给内地侨眷。当时福建以中国为据点在海外设立分店的只有天一、悦仁和再和成三家信局,以东南亚为据点的批信局90%以上是代理合作关系,只有不到10%才在中国东南沿海设立分局。信用拓展方式决定批信局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南洋局有闽帮、粤帮之分,其中闽帮又分厦门系、福州系、兴化系和闽西系,粤帮分潮汕系、广州系等,地域划分标准甚至是以县或乡等更小单位,如福建晋江人所开的信局,所收汇款大都为晋江华侨,晋江某一角落华侨又常汇寄其同乡人所开信局。
  由于传统信用建立在个人的承诺及保持名誉和面子基础上,而不是社会的共同信念并有相应惩罚机制,因而存在很多不足。为了防范信用风险,批信局也采取一些严格管理措施,如发给寄款者“票根”以备查询、实行收据三联单等,但是违约后对违规者的惩罚非常有限。据笔者口访所知,若批信局违约,经营者一般自认倒霉,违约个人受亲族、舆论谴责,没有“面子”,如果有经济关系则切断生活来源;违约组织一般歇业。没有严厉的惩罚制度导致违约不断,1920-1936年间,福建批信局倒闭或改组至少有24家,天一信局倒闭时欠款约50万元,最后不了了之。由于诸多弊端,新加坡政府在40年代规定批信局必须缴纳一定的数额的保证金,试图改造传统信用制度,最后批信局抗议与交涉,新加坡只得同意以南洋中华汇业总会集体担保了事。
  由于传统信用适用人员流动弱、地域小的社会,随着华侨汇款日益增多,批信局的业务额和营业范围日益扩大,其信用制度出现了一些特点,即逐步采用现代法律信用制度,主要适用与银行与邮政的业务。自二十世纪初期起,邮局与银行的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分支服务机构,经营方式日益灵活,服务安全可靠且便捷。批信局充分利用现代邮政与银行机构,从事侨批寄递业务,并形成了包含各地邮局与银行在内的一整套完整、便利、形式多样的经营网络。为了保证侨批寄递的快捷,批信局也借用了银行票汇和电汇业务,通过海外和中国各地的银行汇款转账,较少派专人带送。上世纪30年代,批信局通过银行调拨华侨汇款已成为主要营业方式。同时,批信局垫款方式也有变化,对人信用虽占主导,但一些批信局会事先调查要求垫款者的职业和薪水等,可靠者才垫款,开始向对物信用转变,这表明批信局开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制度,也反映了中国传统信用制度的局限性,它已经不适应批信局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调整与改革。
  由上可知,批信局逐步采用了对人和对法律信用的混合制度。一方面,传统信用制度符合海外华侨社会和文化特点,迎合了主要“顾客群”的习惯和方式,确保批信局与现代银行竞争占有某些优势,完全采用法律信用的后果可想而知;同时又要适合侨居地实际情况,符合当地信用发展态势,向法律信用转变。因此,评判一种经济制度的优劣关键在于市场的选择,先进制度如果不适应市场最终会被市场淘汰,“落后”制度如果适应了市场的发展水平,它还是一种好的制度。总体而言,从批信局的信用制度可以看出,中国传统信用仍有很多优势,它在现代社会有其存在和发展空间。随着社会经济与市场的发展,法律信用仍是发展方向。然而,建立法律信用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重视完善惩罚机制,使违约成本高昂,也要加强“利诱”,确保实施者有收益,更重要的是重视转变民众文化价值体系,使法律信用成为新的文化传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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