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地区侨批业的沿革
2008-2-1 11:25:07
潮汕地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之一,汕头侨批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汕头港口对外通商日益发达,轮船直达东南亚各国,潮汕贫苦人民出洋谋生者日众,仅1876-1897年20多年间就有151万人从汕头出国,华侨银信也随之增多,国内外侨批业便应运而旺。民国初期,南京国民党政府邮电部特准发给汕头66家侨批局的营业执照,收寄侨批,成为汕头市一个金融行业,设立侨批同业公会,参加汇兑公会。解放后侨批业的户数、人数及资本额等情况起了不少变化,根据1949年12月份侨批业同业公会登记有侨批局52户,资本额南方券40万元,人数463人。
1949年10月,潮汕解放后,当时因财政未统一,物价也未稳定,有一些侨批的经营作风不正,从事投机走私套汇和黑市买卖等活动。他们通过在揽收侨汇以后,除明批向银行结汇派送南方券外,其余暗批及电信票汇则买黑汇分发港币,更甚者,个别批局全部来批进行黑市买卖,严重地走漏国家外汇及邮资。1950年年底,汕头市金管会取缔了一批地下钱庄及炒卖货币黑市市场,进行大力吸收市场上流行的港币,驱逐港币在市场流通,这时侨汇的结汇、解付才步入正轨。1950年8月成立了侨批业的工会筹备会,组织职工学习政策,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为争取侨汇支援国家建设做出贡献。但是,在1951年上半年仍有少数批局继续偷营黑汇活动。
1951年下半年全国财经工作已趋统一,华南分局公布了“华南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侨批业开展加强管理,在侨批业中进行重估资产、确定股东、正式建帐等工作,经过人民政府采取维持保护的积极措施,宣布发给侨批业按收汇额的5‰的奖励金(1953年增至7.5‰,以后又增至10‰),当时侨批业把此项奖金分配给国内企业、国外批局、国内职工各得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发给侨批局经营执照,给予一定合法利润,明确宣布侨汇归公、利润归私等一系列措施后,从此侨批业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下,在国家银行的直接领导下,开始正当的经营活动,扭转了走私套汇的不法行为,同时土改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也相继开展。
1953年4月,全国华侨福利会议在广州召开,汕头市侨批劳资双方均派代表参加这次会议,贯彻了中央对侨批业采取“维持保护,使其长期存在”的政策,使劳资双方看到侨批业的前途,树立了积极争取侨汇,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
1954年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有5章,分为总则、业务范围、报告制度、奖惩、附则等。是年,汕头市共有甲种批局43户、346人,资本额20亿多之人民币。1955年4月广东省根据中央公布的《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广东省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登记部分施行细则》,为侨汇业经营管理制定出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作为奋斗目标和遵循的制度。
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明确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的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
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等,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情事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
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
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以上政策贯彻之后,效果良好,首先,海外华侨和国内侨眷解除了思想顾虑;侨批业和国家银行的侨汇部门也深受鼓舞,对照政策,解决了侨批业中的遗留问题,调动侨批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指导国外批局改善侨批经营方法方式,大力扩充收汇网,在争取大额侨汇、沟通汇路、发展基本户的赡家汇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之时,全市工商业进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当时,侨批业也提出甲种局要求合营,3月间,汕头专区侨务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按照更密切国内外侨批业的联系,不降低国内侨批业从业人员的收入,照顾原有股东,尤其是国外股东的利益,提高侨批业的积极性的原则,提出:
(1)侨批业全行业进入社会主义,仍应维持私营名义,沿用原牌号继续分散经营;
(2)停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改征工薪所得税;
(3)侨批业的资金,不论解放前开业或解放后开业的,一律按照私人股金处理。
通过这样,更好地为华侨侨眷服务。同时,对侨批业的人员、资产、股东进行登记建账,发放侨批业营业执照,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手段,银行逐步控制了侨批业的经营活动,使其非法活动逐步减少;相继制订了对侨批业的管理规定,在体现党对侨批业维持保护政策的同时,对侨批业的业务范围、利润分配、奖惩制度、报告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使侨批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发展。
中央还规定侨批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年终分配以“四马分肥”办法,除提取公积金之外,资方提取75%,职工占25%,这项规定激励了国内侨批业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努力开拓业务,积极揽收侨汇和加强服务,指导侨资出路。
1961年期间,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侨批业侨汇收入下降,国家银行发行“化肥存款”的业务,汕头的侨批业在这时期的业务经营,一是争取侨汇化肥存款;二是兼营进口物资的发放业务,争取增加各项收入来维持自身的生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侨汇工作上首先被砍掉的是取销凭侨汇证供应物资的办法,而侨批行业的业务活动,也和全国各行业一样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1967年中侨委下达文件《进一步对侨批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中行对侨批业的进一步改造、采取联合经营的指示,结合汕头地区的情况,采取乙种侨批业联合经营(乙种批局即没有海外关系,仅代理甲种批局解付侨批收取手续费的机构),同时,以潮阳县峡山侨批局试办合营机构,取得经验后在全区各县市推广实行,至于汕头市的甲种批局(有国外关系的批局),在原有合址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各批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联合经营,对外统称“汕头侨汇服务社”。
1973年,国务院下达国发1973年53号文指示“侨批业应归口银行”,由于汕头情况特殊延至1976年才实行,其处理办法是:
(1)侨批业的职工归并银行,年老到达退休的办理退休手续;
(2)侨批业的财产纳入银行系统;
(3)国外侨批股东股金全部发还,也可以用股金抵解侨汇,这项工作至1978年基本完成;
(4)侨批业从业人员成份,重新进行审查,这项工作直至1979年才结束,证实侨批业无资本家,都是职工,可以参加工会;
(5)侨批业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以“汕头侨汇服务社”名义对外联系开展工作。
汕头侨批业的沿革至此告一段落,继续经营侨批业务的由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存汇科承办。
侨批业海外联号是指与国内侨批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在国外或港澳等地向华侨和港澳同胞揽收侨汇的商号。由于各国对当地华侨汇出汇款的管理不同,这些商号有的是公开经营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营业执照,有些是兼营的,集汇地区的侨批业揽收侨汇的业务则属于地下经营性质。部分兼营侨批业的商号将揽收的侨批委托某批局办理委解成为这些批局的联号(如香港和德隆号批局有联号同泰昌,新加坡万和成批局有联号再益号等),禁汇地区批局所揽收的侨汇多经香港转驳,回文由香港代理商号收转。
侨批业海外批局包括联客号,鼎盛时期多达100余家,随着限汇和禁汇地区对侨汇政策的逐步放宽;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外交关系的建立,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开放,华侨汇入汇款有了更多的渠道,因而使国外侨批业相应萧条,一些批局相继改行,目前与本市仍保持业务联系的国外侨批局仅存20多家。
汕头地区侨批业分为甲、乙种批局。甲种批局即指与海外保持直接联系的批局,乙种批局则没有海外关系,多设在内地,仅代理甲种批局解付侨批,收取手续费。据1950年第一次侨批业总登记,汕头有批局56户,职工463人,资本额人民币(旧币)1.6645亿元。海外批局揽收的侨汇通过邮寄直接委托汕头甲种批局办理委解,头寸则通过银行汇入。
1949年汕头解放至1958年成立“汕头侨批联合服务部”之前,汕头侨批业其组织特点是分散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为保护国内外侨批股东的利益,发挥侨批业在反封锁反限制斗争中的特殊作用,对侨批业采取暂不合营、沿用原牌号、分散经营的方针,政府和银行对侨批业加强管理,首先规定侨汇必须向银行结汇的制度。1951年华南分局公布“华南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在侨批业中进行重估资产,确定股东正式建账工作,规定给予侨批业一定比例的合法利润,发给侨批业营业执照,1954年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管汇部分施行细则”,为侨汇业经营管理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使侨批业的业务范围、利润分配、奖惩条例以及报告制度均有章可循,侨批业的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1958年“汕头侨批业联合服务部”成立,由当时中国银行侨汇科长徐翔霖、中国银行华侨服务部科长杨珍华分别兼任正、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业务股、会计股、派送股,将各批局分散经营的组织形式改变为合址集中办公,方便银行的管理和领导。1967年根据中侨委[67]206号文指示精神对侨批业进一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决定对侨批业采取联营、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统一经营、共负盈亏。
1976年侨批业归并银行,是侨批业组织管理上的根本性转变,侨批业人员纳入银行成为国家银行的职工,侨批业务成为中国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直接在国家银行领导下开展业务。
侨批局收汇业务活动地区主要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及港澳地区。批局与华侨联系密切,为华侨代写家信,汇兑款项,邮递信件,积极联系华侨团体,扩大业务。批局代递家信,汇款一般收取10%的佣金,也有按当天汇价的伸算上多取一些作为汇费,不另收取佣金。代华侨寄信的邮资照往返所付费用若干,如数向华侨收取。国内联号我省遍设潮汕、兴梅、琼州三属。我市解放初期有56家甲种批局,这些批局与海外批局保持直接的联系,南洋各地批局将所收华侨批信并封一大袋,邮寄国内批局分发,款项则集中委托银行汇回,国内批局收到信、款后,即分别按址分派,每笔汇款均有回头批,由收款人签收后交国内批局累总寄返南洋批局交回汇款人。
解放后的侨批业业务经营情况,应从1949年8月说起。因当时汕头市尚未解放,而侨批业解付侨批的范围有解放区、未解放区和游击区。当时使用的货币是:解放区发行南方券,未解放区普遍使用港币,增加侨批业不少困难。1949年8月,南方人民银行潮汕分行于河婆成立,该行为协助侨批业解决实际困难:一是对解付解放区的侨汇,准许批局交进港币,兑换成南方券分发侨批,仅8-9月两个月,兑换港币50余万元;二是对一些批局因无现钞,通融凭其本号的汕单或港单换南方券,所有汕单或港单由河婆银行委托有关方面凭单收回港币。1949年10月24日汕头市解放,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汕头支行成立,11月5日开始做了第一笔接驳侨汇的业务,由汕头电委香港代收港汇,而汕头方面则由批局凭保先支款项,这种对期托收的方式也给侨批业有极大利益。11月11日,第一帮侨批经由各方面的疏通进口,这是汕头市解放后第一帮成批的侨批汇款。11月22日,人民银行将这项业务移交给中国银行办理。随着形势发展,为了做好侨批的解付工作,银行提出加强管理意见,一是所有批信及目录经过邮局盖就邮戳之后,一律送人民银行加盖侨汇兑讫印章,无印章者便是私批,银行在盖章后,规定凭总金额过入登记簿的右方。因为登记簿右方是专为记载批局的结兑外汇金额,左右两方均以港币为本位,原则上应该相等;另一方面为防止积压侨批,银行也规定凡已办过结兑的批信,一律限3天内送达,远道的另予宽限,出示证明,在批信上另盖牌价,以便于侨眷了解。实行以后,一些专以走私为业的批局,也不得不结兑一部分款,促使私批大为减少。此外,应该指出,汕头中国银行的复业,对于促进侨批业开展业务起到积极的作用。从1949年11月11起至1950年1月14日止,仅两个月时间共来了十帮批,登记的批信151860封,金额为港币797万元,平均每封金额为港币52元。以上是解放初期侨批业的业务情况,解放后几年来的业务情况变化如何呢?
解放以后几年,侨批业的业务量逐年都有所变化,各港的业务量都有所增减。原因各有不同。但主要一个是帝国主义连年对侨汇加紧限制,加上敌人的造谣破坏,企图扼杀侨汇,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贯彻中央的华侨、侨汇政策,对侨批业采取了改进经营管理各项措施,以及维持保护政策,教育和团结侨批业,指导国外批局展开反限制斗争,总方面的业务量仍较解放初期有所增长。
1951年为解放后侨汇来汇最高的一年,侨汇数达港币10249.3万元,主要原因是全国统一了财政,有关部门加强对侨汇的管理,走漏侨汇的现象基本消灭,稳定物价,国外侨胞和国内侨眷对党的政策有所了解,侨眷要汇积极性提高。
(1)侨批业在侨汇工作中占有一定的位置。侨批业不是解放后产生的企业,它的起源远自清代以前,便有批业的雏形组织,与海外侨胞和国内侨眷有着密切关系,他们有着经营侨汇的经验。可是,在解放前,国民党对待侨批业妄图以扼杀手段来消灭,取而代之以垄断资本独占,迫使侨批业流入地下状态。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待侨批业订出各项保护优惠扶持的政策,使从事侨批业的人员深受感动,故刚解放就能积极争取侨汇,为新兴祖国积累建设外汇资金,这是侨批业在解放初期建立一份功劳。
(2)侨批业在国外反限制斗争的作用。1951年,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我国政府为了救助邻邦,毅然发起抗美援朝的正义斗争,美帝恼羞成怒,对我国沿海地区实行禁运。我国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威胁,国家的外汇支出不得不以侨汇收入来应付。可是,东南亚各国在美帝的教唆下,对我侨胞的汇款严加限制,对当地的侨批局诸多刁难迫害,国内侨批业不顾自身的安危,仍千方百计沟通汇路,保证侨汇畅通,在五十年代的严峻日子里,侨批业能顶住狂风暴雨,为国家创造外汇财富,应该说这份功劳是不可抹煞的。
(3)加强服务,为归侨侨眷大办好事,成为侨户的贴心人。在这方面,侨批业为侨户办好事,每年不是以千计而是以万计。在大办好事的同时,争取赡家汇款、大额侨汇、建筑侨汇、投资侨汇和兴办公益事业,接踵而至,增加了外汇收入。
现在,侨批业已纳入银行管理范围,但侨汇的业务仍然存在,如何争取侨汇,引导侨资,参加祖国四化建设,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大事。
(中行汕头市分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