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稳步推进村民自治
2008-1-28 14:13:04
王槐峰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实践,是中国农村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建设经济强市的新时期,我们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推进村民自治深入发展。
一、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提高对村民自治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农村人口比重较高的城市,农业人口约占全市人口的67%。如果没有广大农村的持续发展,就不可能建成经济强市。实践证明,农村要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村民自治工作。通过推进村民自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是维护农民民主权利,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农民群众通过自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推进村民自治,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伐,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素质,调动了农民的参政议政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加强和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环境,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党做为执政党,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村民自治这一新生事物,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的奋斗目标,部署了村民自治工作,明确了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和基本指导原则,为我们指明了发展村民自治的方向。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
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只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否则民主就会变成“民乱”,自治就会变成人治。为此,首先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一方面要坚持党管农村工作这一重大原则。村民自治作为党在农村大力推行的扩大基层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不能讲“自治”就不要党的领导,讲民主就不受法律约束。村民自治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另一方面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带头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法律的规定,推动村民自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所制定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农村基层,带领村民走共同致富之路。其次,要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在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着重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要依据新党章,“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规定,对于那些能带领广大农民致富的先进分子,只要符合党员的条件,应该吸收进党内,扩大党的阶级和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农村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夯实固本强基的基础。实践证明,那个农村党组织建设得好,村民自治工作也就搞得好。第三是要认真处理好“两委”关系。在一些农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开展。主要表现:一方面有的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甚至非法干预村民委员会的依法选举,对村委会按职责履行的具体工作干预太多,使村委会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另一方面有的村委会把村民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有的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争权夺利唱对台戏。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权限范围缺乏具体界定,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必须从此入手,规范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村党组织要坚持领导核心地位,要避免行政化倾向,要摆脱过多的具体事务,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发展方向的把握,对村各类组织的指导、协调和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村委会自己能处理好的事情,让他们依照法律制度自行处理。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按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不能借自治排斥党的领导。这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此外,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实行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肩挑”,扩大“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村委会的地位,有利于消除分岐,维护团结稳定,有利于减少干部职数,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推行,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的有效机制
村民自治不仅需要热情,而且更需要程序和制度。十六大报告在谈到基层民主时,多次使用了“制度”、“机制”一词,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扩大基层民主应按照农村“有章理事”的要求,以民主、公开、法制为核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可见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意义。要勇于改革创新,把那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村民自治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才能使村干部和村民依照制度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民主政治素质,推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村民自治的实践及农村的实际,当前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要完善《实施组织法办法》,就是对《组织法》中的原则性内容依据变化了的实际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如选民资格认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村民代表产生的时间与方式、候选人条件的限制、违法选举的认定、处置等问题规定要具体明确可行。要完善选举实施办法。包括选举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程序、罢免与补选等内容,尤其要对罢免原因、条件、程序、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不仅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荣誉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自豪感。二是民主决策制度。村民议事是实现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根据《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议事的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的基本功能就是民主讨论、民主商议和共同决定。如果村民会议这种经常性民主建设不被重视,不管是村支部或村委会谁说了算,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要将议事组织、议事规则、议事内容、议事方法、议事程序、表决形式、决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等内容,规定清楚。三是民主管理制度。要依靠和发动村民,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让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是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必要保证。必须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一方面要加强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审计监督,强化执法监督。另一方面要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为主要形式,实行民主监督。推行村务公开,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要完善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明确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监督处罚,档案管理等内容,既要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公开,也要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群众公开,对敷衍塞责搞虚公开、弄虚作假搞假公开、避重就轻搞半公开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只要这几个方面的制度搞好了,村民自治工作就会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提高。
推进村民自治必须循序渐进。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在我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尤其如此。指望民主会在一夜之间建成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在民主的实践中不断熏陶、培育、磨炼,农民的民主观念才会逐步提高,村民自治才能深入开展。邓小平同志讲过“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我们要从汕头的实际出发,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只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了,农村政治文明提高了,广大农民精神焕发了,民主参与的热情高涨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劲头也就更大了,三农问题也随之而解了,建设经济强市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来源:鮀岛新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