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的平衡和稳定的奋斗目标。稳定是和谐的重要内涵。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妥善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当前,我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纠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尤其是在当前群体上访事件突出的情况下,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工作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努力为改革和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健全网络,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网络建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石。在巩固、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整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在集市贸易地、流动人口聚居地、大型私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使矛盾纠纷发生后有一道人民调解工作屏障。进一步改善人民调解人员队伍结构。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培训,认真抓好“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司法所、人民法庭,要密切合作,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三、强化功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首先,强化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的同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做好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二,强化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要根据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专项治理制度、纠纷化解督办制度等,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第三,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四、创新机制,增强工作的有序性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针对每个时期、每个阶段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加以解决。二是建立调解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镇、街道、村、居委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和实行分工领导包案调解纠纷制度。三是建立奖惩工作机制。对负有相应责任而在调解工作中不支持、不作为或存在重大失误而导致矛盾出现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四是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主动配合信访部门,加强对信访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作者单位:汕头市司法局)
来源: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