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在每年创造的增加值、税收收入和解决就业等方面都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劳资关系已成为当代中国城镇最基本的劳动关系。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劳动者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得不到有效保障,劳资关系严重失衡。我市近年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些企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拖欠工资、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等等。企业延长劳动时间,等于减少了就业机会;克扣、拖欠工资,不仅降低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还使全社会的购买力下降,进而使市场萎缩;劳资关系失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
一、劳资关系失衡的主要原因是已有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实施
我国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原因很多,如劳动力过多,雇主主导着劳动力市场;一些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低,主要靠降低劳动成本获得利润;法律、法规不健全;工会组织力量小,谈判能力弱;等等。在这诸多原因中,主要原因不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而是已有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实施。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虽不甚健全,但《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都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实践证明,这些法律规定若能得到有效实施,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会得到较好的保障。比如,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途中亲自替农民工讨债,导致有关政府部门积极行使职权,加大了对《劳动法》的实施力度,于是,自2003年底以来农民工权益受保障力度加大。可见,在既定的法律、政策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程度与有关部门实施法律的强度成正相关关系,法律实施越充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能得到充分保障;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则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遗憾的是,在许多地方和企业,《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实施。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维护职工权力工作重视不够。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及官员的政绩而无原则地偏袒和支持企业老板,不惜损害工人利益。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跳楼等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二是部分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关,存在着“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没有积极履行查处的职责,更没有事先建立预防机制。所以,目前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应该是增强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严格执法,使已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二、增强政府责任,使已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一,各级政府必须负起责任,有所作为。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各级政府必须把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作为和谐社会追求的理想和目标,进一步完善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和社会监督机制,端正地方官员运用公权的目标和行为;必须负起责任,有所作为,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增强法制意识,利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企业主懂得:只有依法善待职工,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保证资本的安全、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另外,职工增加了收入,提高了购买力,才能促进产品的销售、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所以,从整体和长远利益来看,依法善待职工,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废除那些带有歧视农民工的过时政策,尽快解决影响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急迫问题,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第二,各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使已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执行政策的行为加以约束,使法律法规一经公布一定要加以保障实施,并做到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要加快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完备、人员和经费充足的高效劳动执法监察队伍,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建立统一覆盖城乡的劳动监管网络;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赋予劳动稽查部门更多的权力,加强劳动稽查力度和劳动处罚力度,从而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得以较好遵守;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到企业外来务工群体中宣传、普及维权法律知识,并在职工中建立起快速反映制度,一旦企业出现侵权苗头,就能迅速掌握并查处。同时,还要与各级工会以及有关维权组织建立起互动机制,形成合力;要加强监督,制约长期超时劳动、不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按规定给职工缴纳保险等破坏劳动关系和谐的行为;要借鉴珠三角洲地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欠薪案件的行业和单位加强监控,有效防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对于劳动争议,要紧紧依靠法律、制度,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改革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审理;劳动监察部门要真正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必须敢于动真碰硬,对违法的企业和业主一定要依法办事,决不能姑息迁就;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对受侵害的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综上可见,我国的劳资关系失衡严重,且消极影响极大。劳资关系失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已有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实施。所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当务之急和主要措施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格执法,使已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真正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作者单位 汕头市委党校
来源: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