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十年来,《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劳动法》实施的十年,正是我国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剧烈的十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十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十年。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牵扯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就业歧视(Employmentdiscrimination,又称职业歧视)问题。
在当前,我国就业领域中存在的就业歧视表现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身高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经历歧视等等。这些就业歧视的存在,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或明或暗的潜在威胁。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各种社会压力,我们党和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进而通过制度设计来全面禁止就业歧视现象,可以说是“和谐社会”强烈诉求;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劳动立法急需完善的重要内容。禁止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的强烈诉求
从经济学角度看,就业歧视是一种不合理并带有偏见的资源配置行为,会损害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从社会学角度讲,就业歧视不仅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被歧视者劳动所带来的利润,而且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也就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出来,转而只能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这势必会增加我国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因素。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正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地区差异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问题等诸多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够在制度的层面上保证各社会各群体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很有可能会造成某种社会动荡和不安。我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备受人们关注,甚至出现“因遭乙肝歧视周一超杀人案”这样的极端事例,可以说是社会对就业歧视现象不满情绪的总爆发。这些现象正是在提醒着我们必须正视社会上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可见,禁止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的诉求。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一个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只有劳动就业权得到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也才有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就业歧视问题渐渐凸现,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这一认识,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都高度地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并且努力依法禁止就业歧视,实现公民就业公平。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党的十五大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进一步把“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写进宪法。再说,我国近年来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和文献也已多达20多个。劳动权就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权利。为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就业歧视的现象加以指引和矫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可见,禁止就业歧视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禁止就业歧视是我国劳动立法急需完善的重要内容
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在我国并不是不存在。但是却失之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两条结合起来就是“禁止就业歧视”在我国的宪法渊源。我国《劳动法》对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表现在:第一,就业歧视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四种情况),使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就业歧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第二,缺少针对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而且没有规定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形。第三,缺乏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可见,禁止就业歧视是我国劳动立法急需完善的重要内容。
我国既是WTO成员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而这两个组织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就是消除就业歧视。由此可见,积极禁止和消除就业领域中或明或暗的任何歧视,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既是顺应国际潮流的切实之举,更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作者单位:汕头市委党校)
来源: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