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转型期。作为全国改革开放“试验田”、“示范区”的经济特区,如何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的立法优势,着力提升法治在构建和谐经济特区中的作用,这是摆在每一个经济特区人面前的重大而又现实的崭新课题。
一、和谐经济特区的基本内涵和特征(一)社会主体的自主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作为具体的存在是这个总和的聚焦点。马克思主义始终不渝地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价值,同样地,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和谐经济特区的应有之义。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逻辑必然地要求实现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因此,和谐经济特区必然是一个社会主体真正自主的社会。(二)社会结构的开放性。一部中国近代史警示着我们,闭关锁国只能自取灭亡;国外许多发达城市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一个发达的城市必然是一个开放的城市。因此,经济特区比其他任何城市都更加需要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魄,进一步扩大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力度,广泛吸收五湖四海的英才俊杰参与到经济特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当中来,共同再创经济特区新优势。(三)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开放的社会结构必然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社会阶层,经济特区亦然。不同的社会阶层必然产生不同的权利意识,不同的权利意识又必然产生不同的政治诉求,不同的政治诉求会不断激荡出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引致社会关系的紧张和摩擦。因此,经济特区政府必须站在总揽全局的战略高度,正确反映并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关系的平等与和谐,才能创建出一个和谐的经济特区。(四)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近些年来,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累积下来的问题,如社会治安、农民工权益、外地人才待遇、侨眷侨属权益、外商侨商投资、农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这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初露端倪、日渐显山露水,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经济特区的一大重要障碍。因此,和谐的经济特区必然是一个社会秩序比较稳定的社会。(五)人与自然的共生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经济特区的前提条件。经济特区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生态的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紧张起来。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和谐的经济特区只能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创新经济特区立法,构建和谐经济特区(一)端正思想认识,创新立法理念。一要坚持在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二要处理好权利本位和权力本位的关系,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权利;三要协调好法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关系,继续发挥“法治”试验场的作用,率先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兼顾法的本土性和国际性。(二)立足本地实际,创新立法内容。经济特区是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管理体制的区域,反映在立法内容上也应当是“特”。各经济特区之间不能互相照搬照套,搞立法上的“一盘棋”,也不能追求与国家立法的“一一对应”,更不能将宝贵的经济特区立法资源大量运用在普通城市所普遍存在的事项上,否则,经济特区立法的实际效用将被大打折扣,同时也违背了全国人大授予经济特区以立法权的根本宗旨。(三)发扬民主立法,创新立法渠道。民主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第一,应当扩大民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可以由政党、社团、工会、律师、专家学者等接受有关群体的委托,作为他们利益的代表和立法代言人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第二,加强立法引导。民主立法不是完全被动地适应市民的诉求,而是要主动地弘扬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积极引导市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信仰。(四)提高立法质量,创新立法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取决于立法质量的高低。笔者建言:第一,创新立法规划制度。重点加强对投融资体制、特许经营体制、政府管理体制、民主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划,减少“仓促立法”、“全面立法”等现象;第二,创新立法听证制度。对听证的事项、形式和主体等方面都应建章立制;第三,创新法规编纂制度。及时对本经济特区的法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WTO规则以及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全面系统地将现行有效的法规整理、汇编成册。(五)接轨国际规则,创新立法标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将成为经济特区立法的新规矩。在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经济特区立法之时代特色;另一方面,经济特区要按照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规则面前人人一律平等,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只能在规则之内求创新、不能在规则之外图方便。
一个和谐的经济特区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经济特区,一个法治的经济特区也必将会催生出一个和谐的经济特区。欲构建和谐经济特区必须创新经济特区立法,舍此别无他途。(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来源: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