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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2008-1-23 11:36:55 许少燕
    国家于2002年底开始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以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发挥出独有的优势和作用,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体现了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爱。
    然而,该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凭证的“再就业优惠证”在一些不法商家手里却成为弄虚作假、骗费骗税的“通行证”,严重偏离了扶持就业的初衷。
    一、贯彻再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许多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借用下岗失业人员身份偷逃税收。(二)一些下岗职工在2002年9月30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政策规定是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也不应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政策出台后,此类纳税人就纷纷注销登记,先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然后再重新开业申请减免税。(三)《再就业优惠证》存在一证多用的现象。有的纳税人既在甲地申请税收优惠,又跨区跨市在乙地办理税务登记。有的不但享受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借用给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享受企业有关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发票使用极不规范。部分享受优惠的纳税人申报免税后,大批量领购服务业定额发票,部分发票转手倒卖给其他经营户借以赚取手续费。
    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建议
    其一,必须加强部门管理合力。工商、劳保、税务、经贸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是规范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首要条件。包括对发放优惠证的名单、给予税收优惠的名单等进行定期公示或信息交换,各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联合年检,等等,充分发挥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共同把好享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审核关。
    其二,与下岗失业人员加强沟通,提高他们的认识。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千八百元的蝇头小利,不惜把优惠政策拱手出让他人,或是把优惠政策当作投机取巧的手段拼命“钻营”。因此加强与下岗失业人员的的沟通,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是十分必要的。要认真细致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都应主动关心,积极扶持,使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其三,加大税务控管力度。这是完善再就业政策的重要措施。从政策的设计来看,主要是通过减税减费来刺激市场,其中税的比重很大,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严密规范的审批制度和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业户的管理。特别是对享受优惠的业户进行跟踪监督,实时信息反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使优惠政策贯彻到位,避免成为税收流失的“黑洞”。
    其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除了工商、税务部门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并依法予以处罚之外,劳保部门还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并对社会公开公布,使其社会地位深受影响。惟有如此,才能使心存邪念的人有所顾忌,不敢越雷池一步。(作者单位: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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