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考核,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激发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活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纪委、监察室,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主要考核两方面内容:一是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详见《2005年基层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表》(一至七);二是日常履行工作职能的表现,根据敬业程度、创新精神、工作作风和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作出评判。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日常工作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以百分制形式体现,总分为100分(创新工作考核分在总分上累计)。
(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依照《考核细则》先自我打分,经有关室审核后,由考评小组研究确认后纳入总分。
(三)民主评议办法。
1、领导评议。由常委对基层组织的工作进行综合评议。
2、机关评议。由本委各室全体干部分别对基层组织相关工作进行单项评议。
(四)计分方法。
1、考核总分100分中(不含创新工作考核分),基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占60%,领导评议、机关评议分别占20%。
2、领导评议和机关评议分“敬业程度、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自身建设”四栏,每栏分“好、较好、一般”三档,分值分别为20、15、10分,汇总计算出平均分值。
3、工作目标考核每项各为100分,总分计700分,按100分折算,其中:信访举报20分,案件检查20分,案件审理10分,党风廉政建设20分,执法监察10分,宣传教育(含干部管理)10分,综合工作10分。
4、各考核子项中,应扣分在该子项的基本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不倒扣分。各子项考核得分之和不得高于该项考核总分的一倍。
5、在全市设立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奖,获创新奖的纪检监察组织在总分上加20分,获创新鼓励奖的在总分上加15分。
四、考核时间及程序
年度考核时间初定在次年元月份,由考核小组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其程序为:公布各基层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并开展评议活动。最终结果由考核小组审核报常委会决定。
五、奖惩办法
1、依据综合积分按市直和镇分块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镇取前四位,市直和企事业单位取前六位为综合工作先进单位,镇取后两位,市直取后三位(派驻后两位、内设末位)为后进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通报。
2、七项工作中凡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该分项不得分,不得参加年度综合评先。
3、对纪检监察工作综合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年度先进工作者在综合先进单位和单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负责人中产生,对后进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六、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宣教室配合。